菲律賓一名男子長期強暴女兒,被法院判處一萬四千四百年徒刑。
這名男子是一名載客三輪車伕, 2001年,他趁太太到香港當女傭機會,開始性侵13歲女兒,幾乎每天一次,持續一年,直到女兒到香港看望母親,向母親哭訴,母親立即返回菲律賓報警。
這名男子最初被判死刑,但菲國後來廢除死刑,菲國上訴法院最近更改判決,改判被告一萬四千四百年徒刑,等於關到死。菲國上訴法院的理由是,依照菲國法律,強暴罪最高可判40年徒刑。就是,以被告一年之間強暴女兒365次,每一起犯案判他40年,40年乘以365天,就是一萬四千四百年。被告如果不服判決,他可以向菲律賓最高法院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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