擔任攝影師的曾姓男子,今年5月間將黃姓前妻的5張裸照上傳到網路相簿供網友瀏覽,被控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,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,這些照片不足以達到刺激或滿足性慾,及引起普通人噁心、羞恥或厭惡感,僅在呈現女性胴體美感,不符合犯罪要件,昨天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不起訴書指出,曾姓男子雖將黃女裸露乳房及下體體毛的照片張貼在網站中,但照片中的黃女神色自若、眉宇含笑,加上2張裸露下體體毛的照片中,其中一張距離遙遠,另一張只是拍攝正面下半身極小範圍,照片以不同角度、焦距拍攝,並未刻意強調或暴露生殖器官。

此外,檢方認為,其他照片中的黃女只有裸露部分肩膀、大腿或身體側面手部線條,還用棉被或姿勢遮掩,也沒有性交或口交畫面,內容屬於日常生活照片,因此,難以認定散布猥褻物品。

法界人士說,猥褻定義須視是否引起性慾或讓人不悅,黃女若在非意願狀態下,被拍下裸照遭散布,偷拍照片者恐吃上妨害秘密罪,被害人可視個案情形再斟酌是否提告。記者昨到黃女住處採訪,無人應門,不知其回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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