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姓男子7月手持相機經過賣場美食街,見蕭姓女子長相貌美,穿著迷你裙,兩腿交叉坐在一旁,手持相機偷拍蕭女裙底風光,賣場人員發現告知蕭女,蕭女氣得提告妨害秘密罪。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勘查照片後發現,當中雖有蕭女大腿照和其他女子短裙照,但並無拍攝到私密部位,不符合妨礙秘密罪中的「身體隱私部位」要件,故判處張男無罪。檢方表示將研究再提出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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