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市一名邱姓男子和女員工外遇,95年6月初,他竟又劈腿,搞上女員工17歲女兒,遭女員工抓姦,邱男寫悔過書並給女員工500萬元本票,但少女仍控告他性侵。此案一、二審邱男都被判無罪,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審,認為邱男第一次和少女發生性行為時是霸王硬上弓,因此改判3年半。

根據媒體報導,少女全家5人在邱男公司上班,邱男自94年9月起,趁和少女一起出差時,強拉她進汽車旅館性侵得逞,之後又有10餘次載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,並恐嚇少女不得說出去,否則將開除全家人。少女為了顧全大局,只好隱忍,直到少女母親撞見邱男和女兒姦情,才揭發此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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